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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由谁制定 人常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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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由谁制定

人常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可以的,人常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由谁制定

  是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的。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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