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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谁提出的 三权分立我国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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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谁提出的

三权分立我国有吗

  三权分立我国没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三权分立几乎从未真正实现过。即使是在美国,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况十分普遍。

三权分立是谁提出的

  是约翰·洛克的。

  三权分立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简介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

  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人物简介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日 - 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 自由主义 "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洛克的心理理论经常被称为现代身份和自我概念的起源,在后来的戴维·休谟,卢梭和伊曼纽尔·康德等哲学家的著作中尤为突出。

  洛克是第一个通过意识连续性来定义自我的人。

  他推测,在出生时,头脑是一块空白的板块或塔布拉罗莎。

  相反,笛卡尔基于预先存在的概念,理念,他认为我们没有出生先天的想法,而知识是不是由经验只确定源自感官 感知。

  现在被称为经验主义。

  洛克对经验主义信念的一个例子可以从他的名言中看出:"无论我写什么,只要我发现它不是真实的,我的手就会成为扔到火上的最先手。

  " 这表明了他的观察中的科学意识形态,即某种事物必须能够被反复检验,并且任何事物都不能被反驳。

  据说洛克对其他人的工作提出了挑战,建立了内省的方法,或者观察了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孟德斯鸠的背景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

   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弗朗西斯.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

  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 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

  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权分立是谁提出的?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法学家孟德斯鸠1748年发表《论法的精神》,提出了三权分立(separation de trois pouvoirs)的观点和主张,指出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利分别应该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相互制衡,这一体制分分别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的法国宪法中得到确认。

  由来:

  为了制约封建王权,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提出通过法律规定,将上述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表现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

  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

  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

  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三权分立几乎从未真正实现过。

  即使是在美国,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况十分普遍。

  总统拥有否决立法的权力,还可以通过委托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参与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国会则能够利用拨款权广泛地参与行政决策等。

  同时,三权分立并不能完全有效制约权力,更不是制约权力的唯一途径,美国至今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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